世间事,有可以理论者,有宜以情论者。汝所说某人之事,固当以情论,不可固执常理而为断定也。
事既五年,亦无惧人见闻之虑。
至于对某,亦不得竟作怨仇相视,敬而远之,方为合宜。男女虽异,心念是同。世有男子,家有妻妾,尚在外边与他人妇女相处,其子不能不以为父。至于其父所爱之人,虽不能直认为母,然亦不可作怨仇视。以作怨仇视,即系怨仇其父也。又后或致有报怨行凶之举,故当敬而远之。
礼云,父母之所爱亦爱之,父母之所敬亦敬之,至于犬马尽然,而况于人乎。但不生分别,尽自己之孝思,则于天理,人情,佛法,均可无悖戾矣。
祈以此意,为其人说之,彼当能两全其孝思,而或可令亲生正信心,求生西方,以念佛为事也。但将往事作忘记,则情可日亲,而言当即听也。
复崔德振居士书(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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